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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政办[2000]1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23 | 生效日期:2000-06-23 |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对破产企业实施重组,优化资产配置,促进我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省经贸委提出的《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鼓励收购重组破产企业有关政策的规定
为鼓励省内外各类企业参与我省结构调整及资产重组,加快我省结构调整步伐,现拟就鼓励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收购重组破产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特色或采用高新技术,同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职工的企业,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凡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各类税费。省属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手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二、为扶持企业发展,对收购重组后组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重组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对破产企业收购重组工作进度。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土地和金融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简化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免收一切费用。
四、对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后,新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贴息支持。
五、凡被收购重组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六、自本规定发布之日上溯三年内收购破产企业实施重组的企业,在剩余时间内享受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免征所得税政策。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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