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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府发[2001]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2001-08-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国有企业: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政府
2001年08月01日

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下称“补充通知”)第5条关于出售住房的价款管理问题中“企业出售现住公房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存入专户,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的规定,现就我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按规定已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称资金中心)的售房款,改制时应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

  二、在资金中心有售房款结余的企业,改制前应先清理无房户及未达标户,且要在单位内进行公告,按“南宁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计算出职工个人应得补贴额,并造册报市房改办审核批准后,按以下原则在六个月内将补贴额转到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
  1、企业应按规定首先扣除预留住房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款后,余额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2、企业存在资金中心的售房款扣除按规定预留住房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款后的余额大于经市房改办审核应发职工住房补贴总额时,按规定补发职工住房补贴后的结余,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由资金中心上缴市财政。
  3、企业存在资金中心的售房款扣除按规定预留住房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款后的余额小于经市房改办审核应发职工住房补贴总额时,在余额中按比例发放。

  三、对经市国资委批准已进行改制的企业按以下原则处理:
  1、按南国资委[1998]16号文进行改制的企业,可参照第2条的原则自行处理,但售房款不能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
  2、已按南府发[2000]6号文进行改制的企业,改制时仍有净资产并已由改制企业出资购买的,可按第2条原则发放住房补贴。应发补贴额及维修预留额报市房改办核准后。由企业申请,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从改制的企业购买国有资产(含土地)的应上交(或已上交)款中予以抵减(或返还),抵减(或返还)额以企业改制前存在资金中心的售房款扣除预留住房共用设备及公共设施维修款的余额为限。对于土地已进入改制企业资产并由改制企业出资购买的,在计算抵减额(或返还额)时,土地价款应按还原值(或标定地价)计算。改制时土地已进入企业资产用于四项提留后仍是负值的,或在资金中心无售房款的,住房补贴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有关文件自行筹措资金发放。

  四、按规定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企业按“补充通知”有关条款处理。
  以上实施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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