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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已改制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府发[2001]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27 | 生效日期:2001-08-27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步伐,根据自治区及我市有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1999年底以前按有关政策实行整体改制(不含上市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进行完善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要对现有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国有经营性净资产和明晰其他出资人的股权价值。国有经营性净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股权、企业已购商用公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企业中未计入国家股权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二、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
(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可按目前在职职工中1986年前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的30%,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如果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时,以支付安置补偿费形式分流1986年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企业已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经劳动部门核准后,也可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
(二)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离岗退养的,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该项开支超过提留国有净资产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国有净资产如有剩余,留归企业使用。
(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作为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企业的股份(方法按第三条第2项计算)留在企业;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用现金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身份的置换
(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于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可按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用于置换国有职工身份。
(二)提取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计算方法:用可折股的总资产量(元)除以可享受折股的职工总工龄(月)后,再乘以个人的工龄(月),得出职工个人的股份。该股份的转让按《公司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执行。同时,拥有该股份的职工应按一定的比例配股,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已进行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职工,不再保留原国有职工身份,仍留在企业的要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下岗分流时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四、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
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以现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为准,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退休人员按人均2万元标准,离休人员按人均10万元的标准计算,扣除改制时已提留的数额后一次性在国有净资产中提留归企业集体所有。提留后,上述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由完善规范后的企业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后,医疗费用按新规定执行。
五、保证债务的处置
(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1999年12月31日前有保证责任的,可根据主债务人出现的不同情况,对资产作如下处理:
1、主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或法院已判决有保证责任的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本金的100%乘以国家股在改制企业所占比例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
2、主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的50%,乘以国家股在改制企业所占比例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
企业未承担保证责任时,提留的国有资产留在企业。三年内免收资产占用费,三年后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支付资产占用费。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可用该国有资产履行债务。
(二)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尽力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回来的资产50%留给企业,其余上缴原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或国资部门。
(三)积极探索被保证的债权转股权。通过与债权单位协商,可将被保证的债权转为债权单位在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中的股权,从而摆脱由于主债务人破产等原因而带来的连锁反应。
六、应收帐款的处置
(一)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资产评估,应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至今仍挂帐的应收帐款认真进行清理。按时间、金额、债务人等内容登记造册,并逐一予以核对,做到笔笔清楚,帐帐相符。
(二)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对至今仍挂帐的应收帐款,经国资和财政部门审核,可根据不同的年限在资产评估时按照国有资产在该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予以适度核销,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二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40%;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核销75%。
(三)应收帐款的核销,采用“帐销案存”的办法,企业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应收帐款的催收。追回的已核销应收帐款全部留给企业。
七、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时的净资产不足以离退休人员、未列统筹富余人员安置和职工身份置换及保证债务提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国有划拨土地作价用于抵补,抵补后余下土地可按标定地价50%由企业优先购买,如不购买则由国家作价入股(出资)。持有者由市国资委指定。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
已改制企业完善规范时,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不同类型,可分别采用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50%。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特别困难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二年。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土地出让金的20%,首期付款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缴纳的土地租赁费按南府发[2000]57号文的规定执行。采取作价入股出资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将标定地价下浮20%作为国家资本金(股本金),五年内该国家股所得红利全部留给企业。
九、其他问题
(一)需完善规范的已改制企业必须经股东会讨论同意作出决议后方可进行完善规范。
(二)已改制企业在完善规范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变更以及土地、房产等变更过户手续,职能部门要全部予以简化并及时办理,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费用一律予以免缴。
(三)对已改制企业必须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验资等,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服务费用。
(四)过去已有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南宁市政府
2001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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