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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国税所字[2000]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07 | 生效日期:2000-07-07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 第(二)项和第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进行所得税处理,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国税机关。
二、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通知》第一条 第(二)项和第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由有关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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