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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函[2001]1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02 生效日期:2001-07-02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执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社发〔200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对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人员范围,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是指从该文件实施(即1996年10月1日)后至企业关闭破产时,发生工伤并符合文件规定的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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