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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22 | 生效日期:2003-01-22 |
为完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审核目的
通过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确保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企业改制工作稳步实施。
二、审核范围
进行所有制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包括企业兼并、联合、合资、合作、分立、分离、租赁、出售、转让、改革、改组、改造、事改企等),涉及到职工分流安置和经费提留的企业。
三、审核内容
(一)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基本数据;
(二)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和再就业措施;
(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四)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
(五)支付职工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提留经费的资金来源、支付办法、计算标准和文件依据等。
四、审核程序与条件
(一)受理。申报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证明资料;
2、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的批复及企业改制总体方案;
3、经有关部门审核的资产评估资料;
4、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工会和企业职工大会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意见;
5、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
6、企业工资总额审批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
7、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8、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9、企业拟定的新公司章程。
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真实、规范、有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进行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准文件或意见;
2、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合法、完善、切实可行;
3、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4、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其它债务已得到清偿或已妥善处理,没有欠缴社会保险费;
5、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得到妥善安置,安置经费已落实到位;
6、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明确、落实。
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先由破产改制办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经厅(局)内有关处室、部门会审后,报厅(局)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理由,签署不予核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准意见、理由或需补正的材料等事项。
(三)审定。由厅(局)领导按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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