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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国税函[2002]2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21 | 生效日期:2002-10-21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2002年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所属本部及其所属市、地分公司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零,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移动通信公司合并后按季按应纳所得税额10%的比例就地预交。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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