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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国税发[2000]1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13 生效日期:2000-09-13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选择按照《通知》第一条 第(二)项和第二条 第(二)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双方在同一市地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企业双方不在同一市地,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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