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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地税发[2000]15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8-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市、他的,选择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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