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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重组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筑府发[2005]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6-06 生效日期:2005-06-06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今年是我市实现国企改革“新三年目标”的关键一年,按计划要启动100户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重组过程中诸如政策措施的衔接、审批程序的明确、改制成本支付、企业职工稳定等工作,确保改革重组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形式强力推进国企改革改制和国资重组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国企改革改制的多种途径,实现体制和机制的创新。选择适合企业实际的改革改制形式强力推进我市国企改制,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售。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将企业全部或主要资产出售给非国有性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或由非国有性质的经济组织对其实施兼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二) 将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作价出资,通过吸引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法人投资入股的方式增加企业总量,降低企业国有资本所占比例。

  (三)打破现有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通过联合、兼并、划转、引资等方式进行资产整合重组。

  (四)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争取列入全国关闭破产计划,实行政策性破产;不能列入全国计划,符合破产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对不符合工商管理规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予以注销。

  (五)对中小企业可采取国有企业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方式,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盘活国有中小企业资产。

  (六) 对已改制但国有股比重较大的企业,通过转让股权降低国有股比重。

  (七) “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大胆探索国企改革改制的新形式。

  二、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重组有关政策措施的调整和衔接

  (一)理顺国资监管体系,试行分级授权管理,明确国企改革重组程序

  1、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严格实行审批制度,要在清产核资、全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订改革重组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按有关程序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和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控股公司审查后,上报市改革重组办。

  2、市改革重组办根据上报的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3、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改革重组办组织实施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4、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企业产权交易、国企改革发展专项基金支付改制成本等行使批复和监管职责。

  (二)进一步落实加快国企改革和国资重组的措施、明确重大事项管理和资产处置权限

  1、每月召开一次国企改革重组领导小组协调会,检查进度、协调关系、解决企业在改革重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规范核销资产损失。改革重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要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核实和认定,经批准后方可予以财务核销。财务核销依照下列规定审批:

  (1)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备案。

  (2)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控股公司审查,报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批。损失金额在l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控股公司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3、国有产权交易价格审批权限。在国有产权交易中,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10%(含10%)的由市国资委审批;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10%-20%(含20%)的报分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审批;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20%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审批。上交易平台没有人购买的可以不断降价。

  4、《关于大力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03〕35号)规定在国企改制出让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视企业实际情况给予10%至25%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整体购买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或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一次性付清价款、自带项目、安置80%以上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政府审批。

  5、结合我市国有中小企业多,且资产状况大多不良,历史包袱沉重,企业干部职工担心改革后失去岗位等不稳定因素较多的实际,鼓励企业职工和经营者整体购买企业国有资产,加大协议转让的力度。

  6、凡改革重组的国有企业在市财政的借款(贷款)按程序经批准后转为国家资本金。

  三、落实国企改革重组缺口资金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03〕35号)文件,市财政确保1亿元市改革发展专项基金足额按期到位。到位资金由各投资控股公司专项用于国企改革重组,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行使监管权。各投资控股公司根据年度企业改革重组计划和改制成本费用需求,编制改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国资委批准后由市财政核拨。

  (二)市改革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国企改制成本不足的缺口部分,从以下渠道解决:

  1、2005年由各投资控股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3亿元解决国企改制资金缺口,市财政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技术改造基金提供贴息。各控股公司从投资收益或其他资金调剂还贷。

  2、盘活现有资产,从拍卖、重组、租赁等方式中获取收益,解决部分资金缺口。

  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引导外部资金参与国企改革重组,弥补部分资金缺口。

  四、粮食、交通、农业等系统的国有企业资产由市国资委监管,市国资委可授权主管部门管理本系统国有企业,并负责推动本系统国企的改革改制。

贵阳市政府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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