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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地税发[2000]50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11-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资产计税成本,与其财务会计处理不一致的,应设置备查簿反映该项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据以计算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和投资、转让的成本。
二、纳税人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第1点、第二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计算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核表》时,附送经税务机关核准的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的《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核表》,以及合并或分立时的有关纳税资料。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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