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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发[2000]26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10-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业务,需选择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如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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