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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灵政[2005]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0-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非公有制经济是县域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力量。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县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1、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准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能源、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矿山开采、城镇开发等建设;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业;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
2、规范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前置审批外,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创办科技型、生产型和农副产品加工型公司制企业,暂时不具备登记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活动的,可申请企业筹建登记。
3、降低注册登记门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凭合法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均可申办非公有制企业。除建筑等特殊行业外,自然人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金额的限制。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次最低注入资本达3万元即可注册。
二、加大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扶持力度
4、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争取国债资金和省、市政策性扶持资金,申请各种科技投资资金和技改资金。对辐射能力强、社会贡献较大的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帮助申报项目补助,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5、落实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新办工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土地使用和税费征收上与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具体参照《灵璧县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6、强化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开发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业务,简化贷款审核手续,积极开展以解决资金需求为主要内容的银企合作活动。对公司制之外的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正本到银行开设帐户;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它便捷的结算业务。
7、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积极构建适应市场需求和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组建民间担保机构或开展互助性融资担保,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合股成立投资公司,自主投资,共担风险。
8、鼓励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和协助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良好、有出口潜力的非公有制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支持中小企业向发达地区开拓市场、招商引资,发展多种形式的配套经济。
三、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9、坚持依法经营。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10、实行规范管理。强化生产、营销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建立劳动保护责任制度。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转变家族式管理方式,吸纳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
11、提高产品质量。非公有制企业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强技术改造,加大技改投入,降低资源消耗,杜绝环境污染。大力推进标准化进程,强化计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实施ISO900系列标准认证和国家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
12、实施品牌战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诚信意识,提高企业信誉知名度。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打造名牌产品,争创全市、全省以及全国著名商标,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13、培育发展人才。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培育、引进高层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经批准辞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军转干部、退役士兵自主兴办非公有制企业,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县人才服务中心为各类人才办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人事代理业务。
14、完善社会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15、健全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工会组织要依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实施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爱岗敬业的热情,推动企业发展壮大。
16、积极回报社会。非公有制企业要弘扬社会公德,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17、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制企业财产的权益关系。县政府对能够守法经营、财政贡献突出、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社会信誉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重点保护,颁发“灵璧县重点保护企业”牌匾。为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必须的车辆发放“绿卡”;对为本县企业运销产品和运进原材料的外地车辆,除交通事故外,只纠错不罚款。在县工商联设立全县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维护中心,开展维权调研,提出维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援助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
18、严格收费行为。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坚决不收,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实行公示收费、持证收费、下限收费或免于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强行向企业推销产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或强行要求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考察等。
19、规范检查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有关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检查职权时,要杜绝检查的随意性,减少检查次数,尽可能组织集中检查、开展联合检查。原则上一个部门到一家企业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除安全检查外,任何单位进入非公有制企业检查,都必须报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
20、加大市场整治力度。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装强卸等欺行霸市行为,可以随时向县政府投诉受理中心投诉。对严重损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案件,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公开曝光。要坚决取缔无照无证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1、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公务员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凡属非公有制企业新上项目所需的手续,集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代理。只要条件具备,属本县批准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有关部门审查后转报上级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报手续。建立公共经济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要的行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规划、政府采购和建设计划以及各项优惠政策等信息。
五、切实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
22、明确主体地位。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体,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23、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强化县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在县工商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4、建立帮扶和评议制度。县领导每人负责联系帮扶一个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组织一次由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参与的行政执法及服务质量评议活动,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在全县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25、加大宣传表彰力度。积极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创业发展历程、先进人物及其优秀事迹,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民营企业纳税大户,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个体工商户、优秀民营企业家及优秀民营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界人士参政议政。
26、县公安、交通、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要根据本决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灵璧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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