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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聊政办发[2005]9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通过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各级收入范围、支出责任,调整财力分配结构,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逐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重点解决好财政困难县人员工资、基层运转等基本保障问题,保证基层机关事业人员工资按国家标准正常发放,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原则。一是明确责任,健全机制。明确各级财政的管理职责,做到权责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二是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市以下财力调整以增量调节为主,保证各级的既得利益,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全市统一政策指导下,鼓励各县(市、区)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的财政体制和管理模式。四是公平合理,简明规范。方案设计和实施办法力求科学公正、公平合理、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进一步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自2005年1月1日起,改革个人所得税分享办法,调整原定额补助政策。
  (一)理顺个人所得税分享体制。
  1.将原属中央与市以下共享的个人所得税(中央60%、市以下40%)实行中央、省、市和县按比例分享。东昌府区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15%、市级12.5%,区级12.5%;其他县(市)和经济开发区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15%、市级10%,县级15%.
  2.将原属中央与省级共享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级40%),下划县级。东昌府区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15%、市级12.5%,区级12.5%;其他县(市)和经济开发区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15%、县级25%.
  个人所得税上划与下划的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两者相抵后,作为市对各县(市、区)税收返还或上解的基数,保证各县(市、区)的既得利益。
  (二)完善原体制定额补助政策。将原体制对各县(市、区)的定额补助,并入各县(市、区)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税收返还基数,增幅与各县(市、区)上缴中央的“两税”增幅挂钩,按1∶0.3系数确定。

  三、进一步完善县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支出责任与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县、乡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财力分配结构。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收支格局变化,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合理的调整、规范和完善。要建立乡镇财力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主要留给乡镇财政,用于村级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将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支出全部上收到县管理。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教师工资及离休干部“两费”县级统筹的政策要求,重新核定乡镇收支范围和基数,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形式。加快“乡财乡用县管”改革步伐,2005年年底前,财政困难县所属乡镇要全面推行“乡财乡用县管”改革。
  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到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是当前顺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保证。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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