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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彩票资金和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综[200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1-21 | 生效日期:2002-01-21 |
各市州财政局,省民政厅,省体育局:
为加强彩票市场的监管,规范彩票发行和销售行为,强化对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的财务监督,规范彩票资金管理,促进彩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彩票发行额度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省彩票发行额度仍由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在财政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我厅审核批准后,分别下达给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同时抄送各市州财政局。年度执行中,我厅会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可根据各地彩票的销售情况,对己下达的彩票发行额度进行调整。
二、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比例。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35号文件规定,国家从2001年起适当扩大彩票发行规模,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分别确定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的彩票公益金基数,基数以内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和体育部门继续按规定范围使用;超过基数的彩票公益金,20%由民政和体育部门分别分配使用,80%上交财政部,纳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我省民政、体育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三、调整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35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调整为:返奖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费用不得高于15%,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
四、严格“收支两条 线”管理。彩票机构发行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和提取的发行经费,必须全额缴入财政彩票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支出按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执行。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发行费用结余不得用于补充民政、体育部门的行政经费。
五、彩票机构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彩票资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归集彩票销售资金。若组织临时性的发行销售活动(如彩票大奖组),组织单位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销售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销售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彩票机构要编制销售报表,加盖彩票销售组织单位公章 、主管财务人员章 和公证部门公章 后,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彩票机构。
六、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缴拨。在我省区域内销售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由省级彩票机构统一集中。各彩票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益金全额缴入我厅彩票资金专户。我厅于每月15日前,按照规定分配比例,通过财政专户系统,分别将属于中央的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属于省以下的彩票公益金,拨入相应级次的财政专户。
七、彩票发行经费缴入同级财政彩票资金专户管理。彩票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按规定属于本级使用的彩票发行经费缴入同级财政彩票资金专户,需上缴上级和下拨下级彩票机构的彩票发行经费,由彩票机构直接按规定的比例缴拨。
八、财政部门内部对彩票资金和彩票机构的财务管理,由财政综合部门负责。彩票机构的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决算,彩票公益金也暂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决算,单独报同级财政综合部门审批。
九、彩票机构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应在12月25日前下达批复。
年度执行中,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彩票机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业务开支需要及彩票发行经费上缴情况,按月向彩票机构拨付资金。若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追加支出,财政部门应在彩票机构提出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追加支出的决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计划及时向彩票机构拨付资金,保证彩票机构的正常需要。
十、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即开型彩票销售及票券的管理。彩票机构调拨即开型彩票,必须将调拨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直接监督大奖组销售的资金清算,监督即开型彩票票券的领用、核销、结存的清点,认真核实彩票销售量,督促彩票机构及时解缴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十一、有关彩票公益金管理和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专项规定将另行下达。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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