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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启用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费专用收款收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字[2000]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4 生效日期:2000-06-14
 

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植物检疫费征管,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从2000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费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森检费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森检费专用收据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票样附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森林植物检疫费的收取实行票款分离。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收取森林植物检疫费时,应按规定填制汇总专用缴款凭证,将第一至第五联交付款人到银行办理付款手续(转账的到付款人开户银行,交现金的到就近银行),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凭已加盖付款银行或收现银行印章 的第一联凭证开具森检费专用收据。
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直接代收的森检机构,向受检人收取森检费时必须开具森检费专用收据,并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解缴财政专户。

  三、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填开森检费专用收据时要与《植物检疫证书》配套,原则上一份检疫证书相应填开一份专用收据,并在专用收据上注明检疫证书号码,两份以上检疫证书开据一份专用收据的,要在专用收据上注明检疫证书起止号码。

  四、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按季将已使用的森检费专用收据第四联(报查联)装订成册,逐级汇总上报,各县(市、区)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各市州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上缴检疫费分成收入。

  五、从2000年8月1日起,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收取森林植物检疫费时,必须开具森检费专用收据。原所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票据同时废止。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于2000年7月31日前,对过去领用的收费票据进行认真清理,将停止使用的收费票据上缴主管财政部门统一销毁。凡在2000年8月1日后仍继续印制、发放、使用废止票据的,将依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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