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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明确工商行政管理“两费”收入与市州分成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行字[2000]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05 | 生效日期:2000-07-05 |
各市州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湘财预字[1999]75号文件精神,为了将工商行政管理“两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中的市州分成部分及时拨付到位,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将工商部门收取的“两费”收入,按湘财预字[1999]75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每季度与市、州分成一次。
二、市州“两费”收入分成款由省财政专户拨付到市、州财政专户,市、州财政应按核实后的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转拨到县市财政专户。
三、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两费”分成款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市场服务中心或相关单位。“两费”分成款要严格按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弥补分流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市场的还贷付息等支出。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两费”分成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结合当地的财力状况,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的县市,可将“两费”分成款纳入财政收入预算。
五、此次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的各地上半年“两费”分成款(详见附表),根据各地分流人员的安置情况,暂不全额拨付,待分流人员全部到位后,再按实结算。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和单位,并将分配方案和资金拨付情况在7月底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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