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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新区五大开发公司待调整资产会计处理的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浦财企[2000]1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20 | 生效日期:2000-12-20 |
各开发公司(陆家嘴公司、金桥公司、外高桥公司、张江公司、土控公司):
为规范新区五大开发公司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将有关会计处理原则明确如下:
一、处理原则
1.各公司应根据新区有关部门对资产调查核实处理意见,确定待调整资产的归类、核算和计价,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财政补贴资金,最终应作为各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或补贴收入或核销(未形成资产或需核销的部分)。
3.市政资产管理分公司应按照公司对资产管理要求对政府补贴资金的来源、运用、往来、余额等设置台帐并进行核算,分公司台帐报新区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二、处理依据
1.沪财会(1994)190号文《关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以及财政补贴拨款的会计处理》;
2.沪财会(2000)38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3.浦财企(1999)54号《关于新区财政支持重点开发公司资金会计处理的通知》
三、具体会计处理举例
(一)大市政、公益性项目
1.政府承担并作为市政资产管理分公司的固定资产
(1)开发公司原挂帐帐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承担部分
贷:开发产品、开发成本、
(2)开发公司收到财政补贴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国家资本公积
(3)同时作为市政资产管理分公司管理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市政资产或公益资产(列明细项目)
贷:开发产品(公司、政府承担)、开发成本(公司、政府承担)、其他应收款-政府承担部分(仅指公司单独己挂帐部分)
2.作为政府追加投资新建项目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3.作为弥补公司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财政补贴资金
如损益当时未全部体现而挂帐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4.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长期应付款)
(二)地价倒挂财政补贴项目
1.已计入产品销售成本(经营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财政补贴资金
未全部计入产品销售成本(经营成本)而挂帐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2.已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销售时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借:其他应付款
贷:补贴收入-财政补贴资金
3.出租开发产品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出租开发产品摊销时,按配比原则
借:其他应付款
贷:补贴收入-财政补贴资金
(三)张江回租补贴资金
出租时:借:应收帐款
贷:经营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补贴资金: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四)收到国家股配股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面值)
资本公积(溢价部分)
四、原浦财企(1999)54号文《关于新区财政支持重点开发公司资金会计处理的通知》第二条贷款贴息会计处理,现根据“项目利息由各公司自行消化”原则,修改为:利息在项目整体交付使用前应计入项目成本或资本化,之后应计入财务费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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