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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地税发[2000]12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12-19 | 生效日期:2000-12-19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企[2000]68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国、地税部门认真工作,积极配合,做好下放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对下放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经济组织,凡符合独立核算经济组织条 件的,应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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