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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国团组用汇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外函[200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1-21 生效日期:2002-01-21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外事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各市州分行:
  根据财政部财预[2001]4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现就出国团组用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跨部门、跨地区的“双跨”出国团组,要严格执行“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即:由组团单位负责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购汇手续,不得以组团名义,向参团单位或下级单位收取外汇。尤其是在国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办理各项费用的结算不得以外币的形式进行。各单位在外事部门批准后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双跨”出国团组,只能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 制度的标准向参团单位收取参团人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配套购汇限额必须由组团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统一向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二、各用汇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对本单位出国人员的用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回国后逾期未核销的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核销。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出国团组购汇限额使用的监管,严禁超标准核销。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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