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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2001年烈军属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江府办发[2002]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1-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二OO一年烈军属优待金发放办法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二OO一年烈军属优待金发放办法的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6号)精神,对烈军属优待兑现工作即将开展。鉴于今年我区区乡行政体制调整给传统的优待金收缴发放办法带来不便,因此,现将今年烈军属优待金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按照《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街道办事处、镇、乡收,街道办事处、镇、乡管:即指在街道办事处、镇、乡提留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优待金,由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发放”。

  二、2001年优待对象标准为:农村义务兵家属600元,非农义务兵家属200元,“三属”200元,伤残军人100人,带病退伍回乡者适当补助。

  三、区级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所属的非农义务兵家属的优待:一是军人父母均有工作的,由军人父母单位各支付一半;二是军人父母只有一方工作的,由有工作方单位全部支付;三是军人父母均无工作的,由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乡负责支付。

  四、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民政办发放,凡下列情况者不发:一是凡在2001年12月1日前服役年满二年且未退伍的义务兵;二是凡属从地方直接招收的部队院校学员、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将优待金按区民政局下达的名册、标准兑现到户,并将发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区民政局优抚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区政府批转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0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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