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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11-30 | 生效日期:2000-11-30 |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法规》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法规如下: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法规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法规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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