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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中共天津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对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的遗孀减收供热采暖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政热办[2000]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06 | 生效日期:2000-11-06 |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第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对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的遗孀,在收取集中供热采暖费时给予必要的减收和照顾,使她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按照津党组发[1994]5号文件规定的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并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的遗孀。
2.必须是集中供热住宅的长期住户并是住宅的产权人或承租人。
(只减免一处住宅)
二、减免标准:
1.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减收320元。
2.无固定收入并无子女的离休干部遗孀供热费100%减免。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需携带户口本、离休干部的离休证和与供热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民用住宅供用热力合同》到所在区、县、局供热办公室领取申请表,然后到所属区、县、局(总公司)老干部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2.区、县、局供热办公室依据有关证明组织专人调查提出意见,并经主管主任审批后,通知供热收费单位执行减收供热采暖费,并报市委老干部局、市供热办公室备案。
此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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