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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审联[2000]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07 | 生效日期:2000-11-07 |
一、二分院,各区、县检察院,各区、县审计局:
现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领导联席会议与职能部门工作会议
1.市检察院、市审计局的领导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2.市检察院、市审计局负责案件移送的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3.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双方可以及时协商,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1.研究解决两部门在加强联系、协作、配合中的有关制度、法规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及重大事项。
2.相互交流、通报有关情况,加大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力度。
3.研究相互移送的案件,确定相互配合的人员安排与工作问题。
4.其他需要共同研定的问题。
(三)会议的召集
1.一般的季度、半年会议轮流负责召集。
2.临时会议,由提出问题的一方负责召集。
二、案件移送
(一)市审计局在依法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移送给市检察院。
(二)各区县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移送给本区县检察院。
(三)各区县审计机关发现属于市审计局有管辖权的被审计单位的案件线索,先报市审计局,再由市审计局移送市检察院。
(四)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均按市、区、县管辖权的不同,分别移送线索。
(五)对于管辖权不明确的,均应分别报市检察院或市审计局,再由市检察院或市审计局分别作出移送处理。
(六)审计机关移送时要填写“移送处理书”(见附件一),并附有必要的说明和有关证据复印件。送达后要填写“送达回执”(见附件二)。
(七)检察机关移送时要书面制作移送函并加盖院章 。
三、对移送事项要有办复结果
(一)决定立案或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要送达“立案决定书”复印件(见附件三)或函证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二)决定不立案或不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要书面函告,并将原移送的有关资料一并退回。
(三)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及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四、密切配合,即时约定
(一)审计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函告检察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凡符合规定的不得推诿。
检察机关要求审计机关专业人员配合的,应书面函请,审计机关应及时协助。
(二)一方需要使用另一方工作成果的,应在法定范围内和保密的情况下,积极给予对方使用的方便,并发出正式函件存入档案。
(三)双方职能机构保持经常的联系。市检察院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市审计局法规处作为承办具体协调事项的机构,设立专人和专线电话,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双方领导。
五、各区县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各自的上级备案。
附件略
天津市审计局
200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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