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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议事规则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会协[2000]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27 生效日期:2000-11-27
 

大华、立信长江、上会、众华沪银、普华永道中天、沪江德勤、万隆众天等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市财政局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管,防范事务所之间的不当竞争,帮助和促进事务所严格审计程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避免由于某些上市公司客户变更审计委托造成事务所之间的衔接失误而增加风险责任,以营造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经研究,市注协决定在本市7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率先对上市公司实行变更审计委托应向市注协报告和备案的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上市公司客户如因故发生变更审计委托,该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每年第二、四季度企业实施中报和年度预审计时(即客户发生变更委托时),要按附表一的要求,认真填列有关内容向市注协备案。并结合审计过程认真分析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对照检查本所的服务意识、工作作风和执业质量。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的行业宗旨。
  二。   会计师事务所如接受上市公司新客户的委托进行审计鉴证业务,必须在签订有关审计业务约定书时,按附表二的要求,认真填列有关内容向市注协申报,并主动向以往年度审计该客户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了解该客户以往年度的主要审计情况,特别对以前年度审计中被出具保留意见或有其他不正常经营情节的新客户,要予以严重的关注,保持谨慎执业。
  三。   为帮助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新客户的审计质量,披露真实的审计信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的执业水平,市注协要对接受新上市公司企业客户审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当年度审计质量跟踪检查。
  特此通知

附表一。变更年(中)报审计委托情况表;(略)
附表二。接受新客户审计委托情况表。(略)

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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