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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印发《湖南省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行[2000]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11 | 生效日期:2000-10-11 |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衡阳、怀化市财政局、军分区(警备区)后勤部,湖南预备役师后勤部,衡阳后勤保障旅: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预备役部队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省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的保障和管理,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政策和财经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省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10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预备役部队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省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以下简称训练经费)的保障和管理,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训练经费是指预备役部队组织预备役军人完成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所需经费。
包括误工补贴费、服装购置费、伙食补助费、教(器)材购置费、装备征用(维修)费、政治工作费、差旅费、杂支费和机动费等。
第四条 训练经费保障原则:预备役部队所需训练经费列入地方政府预算。预备役师机关(含直属部、分队)列入省财政预算,预备役旅、团及所属部(分)队分别列入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 训练经费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训练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开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军区后勤部为训练经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军区下达的《湖南省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指示》和各预备役部队所在地物价指数、生活消费水平,拟定《湖南省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保障计划》,明确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保障标准和要求。
(二)省军区后勤部负责协调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的落实,并监督检查全省预备役部队各级训练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备役师、旅、团后勤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训练经费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拟定训练经费的标准和管理制度,编制训练经费预算。
(二)后勤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综合平衡,审核、汇总训练经费预决算;向本级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训练经费的年(季)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九条 训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误工补贴费:用于无固定工资收入预备役军人在参加军事训练和集中活动期间的误工补贴费。
2.服装购置费:用于购置预备役军人在参加军事训练和集中活动时,所需被装配套用品(如服装、皮带、挎包、水壶、胶鞋、腰带、帽徽、军种符号等)和公用被服、用具等补助。
3.伙食补助费:用于预备役军人在参加军事训练和集中活动期间的伙食补助。
4.教、器材购置费:用于购置预备役部队训练所需的教材、器材、统配物资、电化教学设备、训练油料以及运杂费等补助。
5.装备征用(维修)费:用于预备役部队训练所需军民通用装备、器材、车辆和训练地的征用、租赁费及维修费。
6.政治工作费:用于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和集中活动期间,订购学习材料、宣传图片,购置必要的文体器材,以及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等补助。
7.差旅费:用于参加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军人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开支。
8.杂支费:用于组织预备役军人训练和集中活动期间的办公用品费、电话费、水电费、住宿费、公用被服拆洗费、厨具费、雇请炊事员工资、必要的租赁费、医药费等项补助开支。
9.机动费:用于执行上级下达的战备值勤和突发性任务所需经费开支。
第四章 训练经费标准
第十条 训练经费标准制定遵循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考虑财力可能,做到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利于管理,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训练经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1.部队任务。主要考虑部队平时完成《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军事训练任务、上级赋予的工作试点、演习和突击性训练任务。
2.武器装备维护管理。主要考虑部队在完成各项训练任务中所需的武器、军械、通信、运输等装备征(租)用、管理和维修经费保障。
3.环境条件。主要考虑各部队所在地的经济状况、物价指数和生活消费水平等条件。
4.以往开支情况。即前二年训练经费的实际开支水平。
第五章 训练经费划拨及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训练经费年度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部队任务和经费标准,结合本地财力状况进行编制,并及时将预算下达到预备役部队。
第十三条 预备役部队的训练经费由后勤财务部门归口自上而下办理领报、拨付、结算,并实施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训练经费年度决算,由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编制,报上级后勤财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对本级和直属单位的训练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二次检查。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上级财务部门可视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预备役部队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的训练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上级后勤财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军队审计部门、上级后勤财务部门对训练经费的收支和管理活动实施财务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训练经费不含预备役部队正常工作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军区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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