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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对市地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预[2001]2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01 | 生效日期:2001-12-01 |
根据财政部、中编办印发的《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精神,制定了《自治区对市地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对市地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乡机构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促进我区市地县乡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编办印发的《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财综[2001]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规范和公正的原则。自治区对市地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补助,力求规范与公正,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各市地的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所核定的编制数和精简比例,以及统一的工资标准、公式进行测算,提高透明度,使分配结果做到公正、合理。
(二)普遍补助的原则。在机构改革中,全区各市地县乡行政和政法机关编制在编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都给予专项补助,以体现中央、自治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三)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各市地县财政困难程度进行测算分类,分别确定自治区对市地县的补助系数。财政越困难,补助系数越高,以体现自治区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倾斜和照顾。
(四)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在机构改革中,行政和政法机关编制内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专项补助;行政和政法机关编制外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由当地财政自行负担。
(五)把握机构改革进度的原则。重点保证各市地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工作的需要,促进我区各市地县乡编制精简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补助范围和期限范围:全区市、地、县、乡;期限:3年。
三、补助额的核定根据各地行政和政法机关编制数、精简比例、年人均基本工资和补助系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某地补助额=(行政编制数×行政编制精简比例+政法机关编制数×政法机关精简比例)×年人均基本工资×补助系数
(一)行政和政法机关编制数。按自治区核定下达全区各市地县乡的行政编制数和政法机关编制数确定。
(二)行政和政法机关编制精简比例。按自治区核定下达全区各市地县乡的行政编制精简比例和政法机关编制精简比例确定。
(三)年人均基本工资为7440元(月人均工资为620元)。
(四)补助系数。按照中央对地方的做法,采用《1999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自治区对地市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确定的补助系数。
四、对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方案的操作和资金管理自治区对市地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的补助方案,测算到各市(地)、县两级,但方案只下达到市(地),由各市(地)按自治区确定的方案执行。
各市(地)不得将自治区补助给县(市)的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资金截留、调整用于弥补市(地)本级增支缺口。各市地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将自治区下达的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资金落实到位,专项用于机构改革中在编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补助,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在编入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区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
本办法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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