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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国税发[2000]10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0-06-06 生效日期:2000-06-06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262号)转收给你们,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负责涉外工作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既要充分认识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按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试点工作。

  二、各级国家机关应认真抓好本地区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已培训人员的作用,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每一位从事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的人员都能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税务检查。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组织好对《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学习与培训的基础上,着手抓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试点工作。2000年,各地选择试点户数的比例为: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北海、玉林市选择试点的户数比例为年度检查户数的10%;其他市、县(市)选择试点户数为3-5户(经营户数不足3户的,可选择一户为试点)。检查力量较强,人员充足的地方,要适当扩大试点的比例。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类型、特别对经营盈亏起伏大,长亏不倒的企业选择作为财务管理混乱试点单位,要以点带面,注意总结推广。区局要求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北海、玉林市6个涉外分局要率先做好试点工作,并于2000年9月31日前将开展《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试点的阶段性情况、具体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意见等书面上报区国家税务局。年终各县(市)应向地、市局报告试点工作情况,各地市局负责汇总上报区国税局。区局将在今年下半年适当时候对各地开展试点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交流。从2001年1月1日起,将《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工作纳入年度规范化目标管理进行严格考核,以推进全区涉外税务检查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方向迈进。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应及时向区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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