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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地税发[2000]12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7-05 | 生效日期:2000-07-05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区地税部门经费支出的管理,节约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地税系统建立大宗物品采购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大家物品采购制度的目的在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建立大宗物品采购制度,目的是为了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减少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运用市场机制,发挥规模购买优势,降低购买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大宗物品采购的范围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要求,为维护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开展业务活动,用税务经费(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基建资金)购买的物品,均属公共采购范围。主要包括:
(一)车辆管理,包括车辆的购置、维修、投保、加油等。
(二)房屋修缮,包括办公室装饰、旧楼维修、大宗材料购置。
(三)设备购置,包括单位购置的电脑、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四)为开展公务而发生的大额、大宗的公务性支出,包括税票的印制、发票的印制、税务登记证的印制、税务公报的印制、税务服装的制作等。
(五)其他一次性购买同类商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日常办公用品。
三、大宗物品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一)大宗物品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单位或其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单位台、件、套或同类商品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采购项目。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获得和公开招标成本过高的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单一性、特殊性、时间紧迫性的采购项目。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5万元以下小金额的现成货价交货的或标准规格的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只有唯一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二)大宗物品采购程序。我区地税系统各单位对于需要购买属于本通知规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年初编制单位预算的同时编制大宗物品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报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校并经局领导批准后确定本单位的年度大宗物品采购支出预算。
(三)大宗物品采购的实施。采购单位根据批准后的大宗物品采购预算和资金落实情况,必须根据本通知规定选择某一种采购方式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须明确采购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大宗物品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大宗物品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各单位在购买大宗物品时,凡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当地未设政府采购机构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凡未实行招标采购的,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监察、办公室、计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并实施采购。对列入大宗物品采购范围的物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对购进的大宗物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宗物品采购的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采购活动是否依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在我区地税系统建立和推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大宗物品采购制度,将有利于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增加大宗物品采购环节的透明度,有效抑制各种腐败现象,树立政府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要提高对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大家物品采购的管理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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