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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周转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01 | 生效日期:2001-10-01 |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预算周转借款的管理,调动各地级上市(含顺德市、以下迁移各市)财政当家理财,统筹管理财政资金的积极性,增强各市财政调控能力,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周转借款是指省财政利用本级财政间歇资金,在预算年度内临时调度给各市的与下级财政的往来资金。预算周转借款主要用于帮助各市调剂预算年度内预算收支差额,保证各项用款的及时拨付和年度预算的完整执行。
第三条 预算周转借款以市为单位计算,人无可支配财力超过全省各市平均水平的市,除特殊情况外,不予借款。人均可支配财力低于全省各市平均水平的市,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下下情况之一,可向省财政申请预算周转借款:
一、一般预算收入受季节性、政策性因素的影响,收入不能及时入库或减幅较大;
二、体制变动,省级以上政府出台各项政策性增支措施,一般预算支出增幅较大且不能及时兑付;
三、省财政抵扣各项借款、债务,影响资金调度,不能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年度预算的正常执行;
四、其他影响年度预算正常执行的特殊情况。
第四条 地级以下县(市)、区财政局需借用预算周转借款的,可向各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级财政统筹调度资金。各市财政局需借用预算周转借款的,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五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预算周转借款实行管理。预算周转借款控制数,根据各市上月累计一般预算收入、支出、补助、扣款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
预算周转借款控制数=上月累计实现收入-上月累计应实现支出±其他资金增减上月实际累计实现收入=上月累计实现的一般预算收入+省已拨各项固定补助+其他特殊收入预计当年支出[即上年扣除专款补助后全年支出×(1+10%)]上月累计应实现支出={上年扣除专款补助后全年支出(1+10%)/12}×月份其他资金增减=未清算预算周转借款-各项扣款±其他资金特殊支出。
第六条 省财政厅预算周转借款主管处经办组根据本办法测算各市当月预算周转借款控制数,结合各市财政局的申请,提出本月预算周转借款初审意见,经其他有关组复核,提交处务会审核,报主管厅长审批。
第七条 预算周转借款原则上每月办理一次,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通过制定省财政与各市财政的资金调度计划或批复决算方式,对借出的预算周转借款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是:上半年累计借出的预算周转借款,在批复各市上年决算时予以收回;下半年累计借出的预算周转借款,在制定下一年度的资金调度计划时收回。
如遇特殊情况需办理专项预算周转借款、预拨财政资金、提前或延期清算预算周转借款,须报经主管厅长审批后办理。
第八条 主管处应定期对各市财政资金状况及预算周转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根据情况停止对该市一定期限的预算周转借款:
一、申请报告反映的情况不真实;
二、违反规定使用预算周转借款;
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主管处应将每次借款情况抄送厅监督检查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对省财政办理预算周转借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预算周转借款,经办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准确真实计算各市预算周转借款控制数。主管处领导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处务会审核把关。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预算周转借款的,按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办法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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