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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政府法制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国税函[2002]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2-0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业务统计的通知》(川府法[2000]43号)我局已以川国税函[2001]297号转发各地,并要求各地应于每年的1月lO目前将上年度政府法制工作统计年报表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近接《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政府法制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川府法[2001]60号文),要求对2000年制发的《四川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年报表》进行修改,从2001年起启用新的统计报表。现将此件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

  一、《四川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年报表》于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
  对报表中的第1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人数"是指各市、县两级从事法制工作的专职及兼职人员人数。

  二、《四川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统计半年报表》每年报送两次,分别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lO日之前上报。
  对年报表中的第1、2、3、4、17、18、19、20项各地不必报送。
  请各地务必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准确地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0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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