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关于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财政法规有关处罚问题请示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监[2000]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6-15 | 生效日期:2000-06-15 |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截留上级预算收入有关处罚问题的请示》(闽财监[2000]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目前仍是财政部门处罚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重要法规依据。《处罚规定》第二条 规定:“国家机关……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的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财政部、审计署制定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进一步明确,“《处罚规定》第二条 所称‘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因此,你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如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处罚规定》中相应的条 款进行处罚。
财政部
2000年06月15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