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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对帐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地税发[2002]2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1-01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县支行,省社保局: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并实行全额缴拨的通知》(云劳社[2000]366号)规定,地税部门征收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已一年,其工作运行基本正常。为进一步完善征管制度,确保有关部门对缴入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全额地进行汇总、对帐、记录。经研究决定,对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管工作实行“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国库对帐清单”制度,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国库对帐清单》(详见附表)由地税征收机关根据同级国库收款盖章 后退回地税部门的“税收缴款书(第四联)”记录的数据填制。
2.各地、州、县(市)、区级地税征收机关填制完毕后,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国库对帐清单》送至同级国库审核签章。
3.各地、州、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将国库审核签章后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国库对帐清单》于次月的5日前电传至省地税局规费处转送省社保局作记帐凭证附件。
4.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于次月5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分户帐给省财政厅社保处记帐。
5.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协调,认真做好行业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工作。
6.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7.本规定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2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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