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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江府发[2002]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03 | 生效日期:2002-02-03 |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黔江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江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储备工作,正确引导投资方向,提高争资立项实效、招商引资水平和投资效益,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和经济发展后劲,确保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区政府决定,设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建立
第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正确把握经济发展方向,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壮大区域经济的战略选择,也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富民强区奔小康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二条 从2002年起,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2年预算100万元以上,今后每年按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长并纳入预算安排。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有偿滚动使用。项目单位将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入总投资,待项目开工后,将本金归还区经费管理办公室(由区计委和财政局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计委,财政设专户管理)。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属支持、引导性资金,以各项目业主自筹为主,以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区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前期工作经费的投向,初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安排计划,监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及效果。
第六条 区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的建议意见,根据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财政按工作进度拨付区经费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 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投向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重要产业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财政预算、政府审批、专项管理、有偿使用、定期审计”的使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程序
(一)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核定标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按总投资的3--5‰核定;总投资1000--5000万元的项目按总投资的2--4‰核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总投资的1--3‰核定。
(二)凡符合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条件的前期项目,项目单位向区经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项目材料)及前期经费、自筹资金证明等文件。如需贷款的项目,附银行对该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以保证项目的可能性和成功性。
(三)区经费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进行评审后,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计划及建议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区经费管理办公室与用款单位应签订借款合同,根据进展情况将资金划拨给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第八条所规定的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考察论证、组织策划、编印材料、立项审批等过程中的开支。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回收。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有偿滚动使用,项目启动后,项目单位应按借款合同归还经费管理办公室。若使用单位无特殊原因,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区财政应从项目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算中扣减,归还项目前期工作费。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区经费管理办公室监督经费的使用及效果。凡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每月应报送财务报表、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决策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人、监督人应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担责任。对决策正确、项目成功的,实行奖励;对使用不当,工作不力,造成资金流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扩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违者将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黔江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02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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