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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地税政一[2002]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11-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省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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