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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湘财会函[2002]1008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2-02-07 | 生效日期:2002-02-07 |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历年检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具体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年检主要是对其设立条 件和运行情况进行的年度检验,具体内容为:
1.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2.出资人或者合伙人的资格和数量;
3.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
4.当年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
5.设立分所的情况;
6.会费缴纳情况;
7.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情况;
8.应当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二)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主要是对其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具体内容为:
1.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3.是否办理了人事档案托管等有关手续;
4.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
5.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情况;
6.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
7.应当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年检不予通过,收回执业证书:
(一)当年受到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暂停执业处罚的;
(二)所设分所有3个以上当年受到暂停执业以上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并且不能正常执行业务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行业务:
(一)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不符合规定的;
(二)出资人或者合伙人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
(三)职龄内注册会计师以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
(五)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
(六)年检材料不实,证明材料虚假的;
(七)违反规定设立分所的;
(八)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况的。
责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年检不予通过,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营资产评估机构没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出资人和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制的专营资产评估机构没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和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兼营资产评估机构没有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其出资人或合伙人中没有1名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拖欠会费或不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报表;
(四)未按规定接受年检。
五、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一)注册会计师年龄已满70周岁,注册资产评估师年龄已满65周岁;
(二)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三)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满1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到刑事处罚;
(七)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其他情形。
六、年检时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一份)
(一)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提交的资料:
1.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表;
2.当年接受后续教育证件(由省注协考培部提供);
3.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4.个人会费缴纳证明(由省注协综合部提供);
5.当年业务报告1-2份。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专(兼)营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一正二副)原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执业许可证(如证券、金融、工程造价、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等)复印件;
4.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有关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基本情况汇总表;
6.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年检情况汇总表;
7.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年检汇总表;
8.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参加人员汇总表;9.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10.团体会费缴纳证明(由省注协综合部提供)。
七、年检时间安排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2002年2月底前,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认真对照本通知的年检条 件和需要提交的资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复制年检表格和附件、整理参加年检人员名单、清理未执业人员名单。
在此基础上,填写年检所需表格,写好年检工作总结,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上报省注协,市州注协、评协。
(二)请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对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于2002年3月15日之前完成初审工作。
(三)省注协将组织人员于3月下旬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抽查。
(四)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由所在机构向省注协按每人每种资格100元的标准交纳年检费。
(五)省注协将对通过年检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公告。机构整改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将另行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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