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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计价管[2002]1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24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执行在我省贫困乡镇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二、本学期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琼教计[2001]46号)规定的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每学期每生30元;初中每学期每生50元。凡是超标准收费的要立即清退。
三、从2002年春季开始,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中小学要将杂费和课本费合并收取,标准为:小学每学期每生58元(含杂费30元、课本费23元、作业本费5元);初中每学期每生120元(含杂费50元、课本费60元、作业本费10元)。
四、对试行“一费制”出现的经费缺口,凡属于因降低中小学杂费标准和课本价格形成的,按规定由县乡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给予安排。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02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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