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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综[2001]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28 | 生效日期:2001-09-28 |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财综[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目前,在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及收费,减轻农民负担,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农民、农村工作的重要决策,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的部署,高度认识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重要性,把减轻农民负担摆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政策上来,切实做好当前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交给农民。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业和农村政策的宣传,使农民能够掌握政策,依靠政策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农民自觉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税费,履行应尽的义务。当前,重点要抓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制度,通过推行公示制度,把价格和收费政策交给农民,发动农民参与监督,增强农民抵制各种不合理负担的能力。
三、扎扎实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各级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财综[2001]6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09号)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扎扎实实做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建房乱收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等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在开展上述专项检查的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计划生育、结婚登记等方面的乱收费或搭车收费问题一并进行检查,认真整改。务必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取消各地违反中央、自治区规定的各种乱收费规定,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使治理整顿工作切实收到实效,把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农民手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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