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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5]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2005-12-01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2.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申请表(略)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湖南省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接收三峡外迁移民安置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条 扶持基金系政府性基金,属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按“资金到县、责任到县”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财务制度,做好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安排给我省的扶持基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开发局按接收安置的三峡移民人数安排资金,由省财政厅全额拨付到有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到三峡移民所在县(市、区)。

  第五条 扶持基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接收三峡移民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扶持基金使用计划,经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查,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开发局根据审查后的扶持基金使用计划,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预算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开发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支出预算额度,及时将扶持项目预算上报财政部。待财政部下达扶持基金后,及时下达扶持基金到有关市、县(市、区),有关市、县(市、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扶持基金项目预算使用扶持基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扶持基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三峡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扶持三峡移民发展生产,用于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及旅游业等项目;

  (二)移民安置点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特困户生活救济;

  (四)对移民进行以生产技能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培训;

  (五)解决三峡移民搬迁安置后的遗留问题;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扶持基金按项目安排使用,具体由接收三峡移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省财政厅、省移民局编制的预算,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对三峡库区移民的扶持政策按项目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九条 扶持基金原则上按以下比例使用:生产开发50%,基础设施建设30%,特困移民救济10%,生产技能培训10%。

  第十条 扶持基金安排用于生产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必须按照《湖南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湘移发〔1999〕1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前期工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等有关规定,对完工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并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 扶持基金安排用于生产技能培训的,其主要内容和范围包括移民生产开发和就业等实用技术技能培训、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引进推广、科技示范培训等。

  第十二条 扶持基金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款的审批、支付程序:

  (一)由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签具意见后交本单位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根据项目计划、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审核后送单位负责人审定。施工单位根据已审定的申请表开具合法凭据,交由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以上程序签批的申请表和合法凭据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发给移民个人的特困救济款、生产开发奖励款,经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由移民户主本人到移民机构签字领取,他人不得代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的40日内,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上年度扶持基金财务决算,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汇总,市级汇总后将汇总报表并附县级报表和本级报表于2月底前报送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于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程序及时拨付扶持基金,不得故意拖延拨款时间。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必须主动接受移民的监督。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编制扶持基金使用计划前要充分征求移民的意见,编制扶持基金财务决算后要及时向移民通报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扶持基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移民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暂停拨付或停止拨付扶持基金,直至其错误得到纠正为止。拒不改正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批准随意开设扶持基金账户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报表和资料的;

  (三)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检查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

  (四)无正当理由滞留移民资金,影响移民工程建成或影响移民生产生活的;

  (五)未经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移民资金支持项目和项目预算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及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扶持基金用于平衡各级财政预算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扶持基金的;

  (三)编造虚假项目骗取扶持基金的;

  (四)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财政部《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及我省后期扶持基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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