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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和系统备用费征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经电力联发[2005]2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0-08 | 生效日期:2005-12-01 |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经委(经贸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明传电报)要求,认真做好对省内企业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二金一附加”),并对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等相关事宜,根据发改电[2004]159号明传电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征收工作
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二金一附加”和系统备用费,是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抑制自备电厂盲目无序发展,缓解煤电油运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也有利于促进公用电厂与自备电厂之间的公平竞争。各市(地)、省农垦总局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政策上来,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尽快将“二金一附加”和系统备用费的征收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肃征收政策界限、明确征收范围
(一)征收“二金一附加"的范围和标准
1、征收范围:
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均应缴纳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三项费用。
国家政策规定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
2、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04元、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0.0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0.007元。
3、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电量范围:
具备计量条件的企业,按计量的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对不具备电量计量条件的企业,可按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和全省2003年度平均发电利用小时(4233小时)确定总发电量,扣除其上网电量和厂用电量后按相应标准征收。
自发自用电量=自备电厂装机容量×2003年度全省火电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一厂用电量一上网电量。
(二)征收系统备用费的范围和办法
1、征收范围:
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须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但已按变压器最大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不再收取系统备用费;按最大需量收取基本电费的也不再收取系统备用费;企业自备电厂所在地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可以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没有开征的不得征收;自备电厂上网或过网电量部分电力,不能抵减企业用电的最大需量。企业应急用的柴油发电机组是备用电源,只在大电网不能保证供电时才发电,与一般的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因此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2、征收系统备用费的办法: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能够提供的备用容量(千伏安)交纳;未签订并网协议的,应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
三、征收时间:
按照国家要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系统备用的开始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
“二金一附加”由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代收。
四、自备电厂的分类认定
为了切实做好此次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以及系统备用费的工作,省经委下发了《关于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进行复查和认定的通知》(黑经电力发[2004]314号)文件,经组织专家对各市(地)和省农垦总局上报的企业自备电厂进行了认真的分类复查和认定,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名单随文发布(见附件)。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5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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