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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财工[2000]1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29 | 生效日期:2000-09-29 |
重庆机电、化医、轻纺控股(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经委:
为了加强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使财政专项贴息资金能切实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使财政专项贴息资金能切实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中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支持的重点技术创新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对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给予的专项贴息资金。
第二章 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意实效”,体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及替代进口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以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为目标,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坚持扶优扶强,促进国有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三)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及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章 贴息资金使用的范围及重点
第五条 贴息范围及重点:
(一)当年列入国家、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中对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产品结构调整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以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建设项目。
(二)在当年重庆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签约的重点合作项目。
(三)当年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国家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计划》,未获国家贴息补助的国家级重点项目。
(四)项目一般应在当年完成并且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能实现一定生产、销售规模的企业。
第四章 申请贴息、审批、资金划拨程序
第六条 申请贴息项目,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提出申请贷款贴息项目报告,并填写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1),提供银行贷款凭证,经主管部门(区县企业经区县经委、财政局)同意后分别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对申请的贴息项目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下达财政贷款贴息项目通知。
第八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划拨。市级企业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企业;区县级企业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给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局,再由区县财政局及时转拨给贷款贴息企业。
第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财政贷款项目贴息通知后,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下达贴息文件后的15天内将贴息资金足额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部门和企业,除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项目贴息资金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经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贴息资金收缴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停止要收回贴息余额,对未能按计划完成的贷款贴息项目,将取消其企业再次享受贷款贴息的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获得贴息资金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贴息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效益(附表2)报送市财政局、市经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财政局
200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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