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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劳社[2000]3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21 | 生效日期:2000-09-21 |
福州市劳动局:
你市棉纺织印染厂《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请示》函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
2、根据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关于用人单位内部“挂名”、“挂靠”及“两不找”人员,应严格按照闽政[2000]文266号规定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在其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仍为企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有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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