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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教财字[2000]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14 生效日期:2000-09-14
 

省属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健全普通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制度,规范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的收支行为,保障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原因而终止学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普通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制度,规范普通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的收支行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不因经济原因而终止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家庭成员遭受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学习期间确无能力足额支付学杂费和自理必要的生活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湖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央在湘普通高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多渠道筹措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其来源包括:
  1.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设立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
  2.学校从财政拨付的经常性教育事业费中按在校学生总人数人均每月3-5元标准提取的困难学生补助费;
  3.学校按不低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学费收入的10%提取并设立的奖贷基金用于发放学生贷款的部分;
  4.学校按不低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学费收入的10%提取并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
  5.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自愿捐赠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
  6.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筹措的其他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资金;
  7.金融机构提供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资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学生持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在开学后15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生的申请报告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资助建议报学校主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审批,审批结果在接到学生申请报告后30天内通知学生本人。
   学校在确认受助经济困难学生时应优先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优抚家庭子女。

  第六条 学校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或提供必要的帮助。可供采用的方式主要是:
  1.奖,即鼓励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努力学习获取各种类型的奖学金,学校在评定奖学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
  2.贷,即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和学校实际由学校提供一定数额的学生贷款;鼓励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从商业银行取得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取得助学贷款的过程中,学校有责任如实向有关商业银行提供学生经济状况以及品德和行为方面的信用证明。
  3.助,即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按每小时不低于5元的标准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4.补,即对生活出现特殊困难的学生支付适当生活困难补助费。
  5.减,即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收或免收学费,减免面一般应达到5%。
   对采用上述第2项、第3项方式进行资助的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学校或商业银行与经济困难学生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按照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设立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应优先保证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的支付和对获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减免学费补贴,其余部分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属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分配到省属各普通高校,并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生源较多的院校及农林师范类院校给予倾斜照顾,对这项工作做得好的学校给予奖励。
  学校要强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的管理,对接受资助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要进行定期调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资助方式。接受资助的学生要客观、及时地提供经济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和补助的费用或终止助学贷款外,学校还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各系、部应明确责任,协调配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包括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布资助对象和合理确定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等),共同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确保本校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终止学业。

  第九条 学校应编制年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收支计划,并按学期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查。省教育厅对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 省属各普通高校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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