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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卫规财发[2000]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部属、省属各医院:
  现将《医院药品收支两条 线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遵照执行。
  医院药品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管理,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认真考核和及时返还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保证医院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

附件: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 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的规定,医院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现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具体试行办法。

  一、医院药品收支结余指医院向患者收取的药品销售收入及药品折扣等全部药品收入,扣除药品购进成本及有关费用后的药品纯收入。医院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结余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

  二、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本办法。
  农村卫生院、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和只经销由省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诊所以及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不执行本办法。

  三、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所属医院以及军队、武警医院对社会开放部分的药品收支按财务隶属关系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药品收支结余两条线管理。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具体负责部属、省直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两条 线管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可按不超过弥补医疗成本后的药品收支结余的10%提取。在核定弥补医疗成本的返还资金时,对中医院、民族医院、部分专科医院给予适当照顾。

  五、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加强医院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正确区分各项业务收入性质,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含药品折扣、让利收入)科目中。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医院的管理费用分摊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按制度规定合理摊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禁止弄虚作假,虚列药品支出,乱摊成本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医院应于每季末后十日内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和送交药品收支结余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及项目论证报告。医院的季度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是核定药品收支结余返还额的主要考核依据。医院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药品收支结余的核算、报送报表、资金上缴等具体管理工作。

  七、药品收支结余按季上缴。具体核定方法,可按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核定上交金额,也可以按实际药品收支结余核定上交金额。
  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是把不同类别医院上年平均结余率和本年平均结余率相结合进行调整的一种方法。即在年初根据医院上年度决算报表数据,计算出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据此核定下达各医院本年1-3季度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各医院根据下达的平均药品结余率,按照每季度药品实际收入数计算当季上缴数;年末(第四季度)依照本年决算报表计算实际平均结余率,按照实际平均结余率计算全年收支结余应上缴数,并对当年各医院上缴数进行调整。
  医院药品收支结余应于每季末后十日内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第四季度上缴时间为季末后二十日内。
  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缴拨过渡账户,专项用于医院“药品收支结余”款项的收取、汇缴、返还和拨付使用。
上缴药品收支结余相关计算公式附后。

  八、药品收支结余的考核。药品收支结余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医院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床日费用等。我省确定对医院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一年进行两次考核,考核时间为7月中旬和年终。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各医院的返还修正系数。各医院的修正系数计算公式附后。
  我省规定药品比重权数为0.4,门诊费用权数为0.3,住院费用权数为0.3.中医院、专科医院修正系数为0.05-0.1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九、药品收支结余的返还。为确保医院的正常业务运转,及时弥补医疗成本,对医院上缴的收支结余资金实行按季度预返还,即一、三季度在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缴后的15日内预返还一次(可不经过考核),预返还资金不得超过医院上缴额的70%,其余资金根据年中、年终考核结果,与一、三季度预返资金统一算账,于本年7月底和次年2月底以前返还。
  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返还资金使用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用于弥补医疗成本药品收支结余返还首先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在返还时根据全部医院总的医疗成本亏损额,按医疗收入或单位业务量计算返还比例,按返还比例计算各医院的返还金额,根据医院考核情况,对其返还金额进行修正。弥补医疗成本返还额计算公式附后。
(二)用于事业发展药品收支结余在弥补医疗成本后的结余资金,在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用于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资金后,其余资金全部返还医院用于事业发展,主要用于医院的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并实行项目管理。在安排事业发展资金时,对没有享受弥补医疗成本亏损资金的医院给予适当照顾。项目的建立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综合考虑患者的需求和医院发展的要求。项目报送办法是:对原已批准的项目,为保证项目的继续执行,要求各医院报送项目申请书时,同时报送有关批准文件,作为延续项目的立项依据;对医院新立的项目,在报送项目申请书时,同时上报论证报告,通过公开招标,结合医院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经专家论证后,确定项目,下达到各医院,并及时返还资金,或按照项目进度返还。

  十、药品收支结余会计处理。医院上交药品收支结余时,借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返还款时,按用途分别核算: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用于医院发展建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十一、医院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缴药品收支结余,逾期不缴的按违反财政纪律论处。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药品收支管理进行检查,发现有乱摊成本的,要对医院乱摊成本部分实行全部收缴。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应全部用于卫生事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也不得抵顶或减少预算拨款。卫生、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返还,无故拖延返还时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卫生厅
2001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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