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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省计委《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豫整发[2003]4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编制了《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5年11月30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分别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本《目录》共汇总了收费项目69项,其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4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标准的23项;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2项。医疗服务价格和教育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列入本《目录》。
四、2005年11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为准;2005年12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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