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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操作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合劳社秘[2005]19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27 生效日期:2005-10-01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我们制定了《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操作办法》,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其他机构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提高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一条 市、县分别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条 预算表按市财政局规定的表式填列,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数字表》,在收支预算表中,应逐项填列基金征缴收入、基金清欠收入、利息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调剂金收入等收入类情况和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费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调剂金支出等支出类情况以及上年结余及累计结余情况。在基本数字表中,应逐项填列年末参保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基数、征缴比例、基金征缴率、应征基金、实征基金、离退休人数、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社会化发放率和历年欠缴基金等基本数据。在编制预算时,同时附预算编制说明。

  第三条 预算重要指标为年末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基金征缴率、清欠率、社会化管理服务率和市级统筹补助资金等,其中,参保缴费人数、基金征缴率、社会化管理服务率按年度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各县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85%确定,清欠率按30%确定。具体指标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共同下达。

  第四条 各县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并形成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由市汇总编制地区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各县按季度报送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市政府,确保预算执行到位。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市级统筹制度实施前,由市审计局或委托各县审计部门对各县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依据审计报告,各县于9月底前,将历年结余基金分别转入各县政府指定设立的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动用时,需报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核准。

  第七条 实行市级统筹制度后,各县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核算体系不变。为确保发放,各县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保证预留一个月的周转金。各县按月编制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各县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保证预留一个月的周转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基金征缴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在各县发生养老保险基金周转困难时,市财政局从该县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专户及该县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补助资金中调度资金解决,再有不足时,市财政局调度资金,拨至各县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拨付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调度资金在编制第二年预算时结清。各县可设置往来科目进行财务处理,待年度考核后结清。

  第八条 各县年度清算后的基金结余分别转入各县积累基金财政专户,按规定程序核准后,用于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支出。  

  第三章 目标考核

  第九条 考核内容为每年下达各县的养老保险预算指标,共分为参保缴费人数、基金征缴率、清欠率、缴费工资基数、社会化管理服务率五项内容,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参保缴费人数、基金征缴率、社会化管理服务率各占25分,清欠率占10分,缴费工资基数占15分。因国家调整政策、成建制搬迁、企业破产改制等计划外因素引起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变动较大的,经确认同意后,可对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考核工作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的25日内完成。根据考核结果,市、县结清年度发生的资金往来款项。同时,考核结果作为市级统筹资金补助各县的依据。对未完成目标和基金预算的,各县发生的当年基金缺口,由各县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弥补。同时,市、县结清年度发生的往来款项。在各县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央转移支付、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统筹补助资金到位后,仍出现基金缺口的,由各县政府承担,各县据此完成年度基金决算。第十一条对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半年和年度通报和考核。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考核,纳入市政府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应努力提高养老保险基础工作水平,尽快实现市、县联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由于确保不到位而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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