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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征收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发改[2005]14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9月28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机动车燃气附加费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一律征收燃气附加费。燃气附加费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桥费和过路费。

  二、燃气附加费按照销售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费征收,征收标准为:天然气每立方附加费0.70元;石油液化气每升附加费0.56元。

  三、燃气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从10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20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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