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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卷烟生产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地税函[2005]20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10-11 生效日期:2016-12-11
 

海口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卷烟生产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从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卷烟生产的单位由原来的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改为全额征收,请遵照执行,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省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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