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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重申工资福利待遇等财务开支标准制定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政办发[2000]1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重申工资福利待遇等财务开支标准制定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重申工资福利待遇等财务开支标准制定权限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的有关文件精神,凡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工资、福利、奖金、补贴、津贴等开支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权限,一律集中在财政和人事部门,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无权自行决定。为此,1997年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已就这方面问题以苏财行[1997]16号、苏人薪[1997]5号明确了这一原则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最近,一些地区及省级有关单位反映,省级一些主管部门未经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审批,擅自发文或电话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对口部门发放津贴,还有些部门的少数人员重复享受岗位津贴,这些都违反了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发放的管理工作,对此,再次重申如下:
一、我省范围内的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奖金、补贴、补助、津贴等开支标准的制定和修改权限,一律集中在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其他任何行业主管部门均无权自行决定。
二、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确需制定或修改有关福利待遇等开支标准的,应事先征得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同意,共同发文实施。凡未经省政府批准或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同意,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无权擅自下发有关财务开支标准的文件,凡自行决定的有关财务开支标准,各单位一律不得执行。
三、按规定可分别享受不同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可执行其中较高的一种标准,但不得累加重复享受。
四、对已经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及重复享受津贴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应一律停止发放,加以纠正。本文件下发后,有关部门仍坚持发放津贴的,将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上报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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