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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发改价格[2005]185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09-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报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电监办[2004]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电力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3]9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电力监管费,由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各负担50%,2004、2005两年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为:电网企业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15‰;电网统调发电企业上年末销售收入的0.22‰。2006年及以后各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电监会在当年第二季度初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二、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你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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